竹山县绿松石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4-06-25
编辑:绿松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竹山县绿松石资源得到有效保护、规范管理、科学开发、永续利用,推进绿松石开采、加工、营销走上集约化、规范化轨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县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竹山县境内所有从事绿松石资源勘查、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等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绿松石资源是指储藏于竹山县境内地表或地下的绿松石原矿和伴生矿及产成品。

第四条 竹山县绿松石产业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绿松石产业办)为竹山县绿松石产业开发建设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开展绿松石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工作。

第二章 绿松石矿山开采及资源管理

第五条 绿松石资源是国际特殊稀缺资源,必须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招投标依法获得竹山县境内绿松石采矿权的国有控股公司是唯一合法的开采企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竹山县境内从事绿松石探矿或采矿活动。

第六条 县公安局为绿松石资源管护的责任单位,县绿松石产业办、国土资源局、安监局、质监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务局、绿松石矿山所在乡镇等单位为绿松石资源管护的成员单位。

(一)县公安局及下属的矿产资源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绿松石矿山日常管护及非法盗采、破坏绿松石矿产资源等案件的查处与打击,保护绿松石珍稀资源,维护矿山绝对安全;

(二)县绿松石产业办要遵循“科学环保、安全高效、集约利用、治理先行”的原则,积极参与绿松石资源管护的组织协调,科学制定绿松石资源管护规划及管护规章制度;督促指导绿松石矿产开采企业制定科学的开采方案,分区域、分时段、分批次限量、安全、环保开采,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

(三)各相关乡镇要加强对矿区群众进行教育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护措施,强化对绿松石矿山的封禁管理,遏制本辖区绿松石盗采行为,维护绿松石矿区正常生产秩序;

(四)县供电公司负责切断非法开矿所需用电,依法查处非法用电行为;

(五)县安监局负责绿松石矿产开采的安全监管,落实部门管理和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确保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六)县国土、环保、林业、水务等部门负责组织人员对绿松石矿山进行实时监控,对违规开采造成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人民财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开采、限期整改达标、赔偿经济损失、恢复生态环境;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绿松石矿山监管过程中违纪案件的查处,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绿松石国有控股公司下属的绿松石矿业公司开采的绿松石原石,必须在县矿产资源综合执法大队全程监控下,由绿松石矿业公司监管人员进行分类、编号、拍照、称重、铅封、登记、入库。入库后的绿松石原石,除优先满足绿松石国有控股公司加工所需之外,全部运送至国际绿松石城原石交易中心(或拍卖行)进行公开交易;对不按要求入库、窝藏、私自转移销售的绿松石原石,一律予以没收,并追缴其非法所得,消减开采企业年度开采计划;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竹山县绿松石加工经营户必须在国际绿松石城原石交易中心(或拍卖行)购买加工所需的绿松石原石,对从非法渠道获得的无编号、无铅封的绿松石原石,一律由县绿松石产业办、绿松石资源综合执法大队予以没收,并给予相应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绿松石行业特许经营许可证》,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外地绿松石原石进入竹山境内时,需提前到县绿松石产业办办理绿松石原石准运单,经绿松石产业办对其原石进行登记、编号、拍照、称重、铅封后,运至国际绿松石城原石交易中心(或拍卖行)进行公开交易,否则,按盗卖、盗运绿松石原石予以没收。

第三章 绿松石加工、经营管理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条 在竹山县境内从事绿松石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按要求取得《竹山绿松石特许经营许可证》。

(一)获取《绿松石特许加工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1.绿松石原石来源合法,具有与国际绿松石城绿松石原石交易中心签订的购销合同;

2.符合县绿松石加工经营发展规划要求;

3.在国际绿松石城或国际绿松石工业园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设施;

4.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无违法经营加工的不良记录;

5.所有进入市场销售的绿松石产品必须持有湖北省绿松石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其他省级及以上权威检验检测机构核发的鉴定证书;

6.其绿松石产品必须按照县物价局制定的绿松石产品指导价,明码标价出售。

(二)《绿松石特许经营许可证》的管理:《绿松石特许经营许可证》不得随意涂改、借用或转让他人;《绿松石特许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对未按时进行年审或年审不过关的,一律予以吊销。

第十一条 无证从事绿松石加工、经营的企业或个人,由绿松石产业办会同县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竹山县境内加工经营的绿松石产品必须持有湖北省绿松石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测后出具证书,或由其他省级及以上权威检验检测机构按竹山地方标准检测出具证书,方可进入市场。未经检验检测的绿松石产品视同假冒伪劣产品,由县绿松石产业办、工商、质监等部门吊销相关证照,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竹山境内绿松石加工经营企业和个人必须使用合格计量器具生产和销售绿松石产品,计量器具必须定期检测。销售绿松石产品必须符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否则由县质监局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竹山县境内绿松石原石及其产成品均属竹山绿松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畴,所有从事绿松石加工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地理标志产品?竹山绿松石》保护的各项规定:

(一)取得《绿松石特许经营许可证》的绿松石加工经营企业和个人,需在每年证件年审时向绿松石产业办提交竹山绿松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竹山县绿松石商标使用申请,获取竹山绿松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竹山县绿松石商标使用权后,方可加工经营绿松石产品。

(二)竹山县境内绿松石加工经营企业和个人加工经营的绿松石产品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等,必须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竹山绿松石》标准要求。

(三)禁止擅自使用或伪造竹山绿松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竹山县绿松石商标,如有违反,将由县绿松石产业办、质监局、工商局依法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绿松石特许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涉嫌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为实现竹山县绿松石集约集成、规模发展目标,竹山县境内从事绿松石经营商户其总部必须入驻国际绿松石城或国际绿松石工业园(以下简称入城入园);需在外地开设门店、厂房的,须报请县绿松石产业办认证并颁发授权证书。

第十六条 持证按期入城入园的绿松石加工经营企业或个人,除享受入城入园的各项优惠政策外,相关部门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最低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并对前3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分别按照50%、30%、20%的比例实行奖返。

第十七条 竹山县绿松石加工经营企业实行信用评级制度,由县工商局牵头对绿松石企业诚信和经营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建档,做好诚信记录和信用等级评定,分别授予AAAA、AAA、AA、A级诚信荣誉证书,对获得AAA以上的企业,优先对外推介,优先列入观摩展销范围,优先给予资金、技术、项目扶持。对未获得竹山绿松石诚信荣誉证书的企业和个人,列入竹山信誉不良企业名单在全县予以曝光。

第十八条 竹山县境内从事绿松石加工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要自觉维护竹山绿松石品牌,积极做好竹山绿松石产品知名、着名、驰名商标和武当质量奖、湖北名牌、长江质量奖的申报和保护工作。县政府对成功申报市、省和国家级知名商标及品牌的竹山绿松石企业,分别按照5万元、20万元、30万元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要为竹山绿松石加工经营企业及个人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对国际绿松石城和国际绿松石工业园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入城入园检查均需报经县绿松石产业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章 绿松石资源税收管理

第二十条 税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绿松石产业的税收分析,抓好纳税人的户籍管理,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强化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绿松石开采、加工、经营企业及个人,要自觉依法纳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时缴税,或偷税、漏税的,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罚的基础上,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作为年度评级授信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绿松石产业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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